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剩餘財產請求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訴字第20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確認剩餘財產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6,165元(詳95年2月23日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之陳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21,394元(詳本院92年雄家調字第27號簡易庭卷宗內繳費收據),尚不足1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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