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聲請人 郭佳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靜敏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