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予以羈押。
二、茲據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聲請本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經查:依卷附打卡資料及家庭聯絡簿所示,被告確實在本院轄區內有固定之工作及住所,上班情形尚稱正常,且平日在家照顧幼女課業,如能確實提供具保之金額,已足確保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院認應准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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