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告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零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12,682元-500元=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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