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918號、第95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確定刑事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2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就本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九一八號、第九五五號確定刑事判決,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判決人應受無罪之判決,依法聲請再審,因經聲請人事後查證發現豪記公司之從屬公司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及優世大公司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在蘋果日報刊登聯合聲明啟事,其中載明:「聯合聲明公司(指瑞影公司、弘因公司及優世大公司)擁有獨家專屬歌曲數百首‧‧‧」中,已明確列舉出「堅持」、「送行」、「蝴蝶夢」等三首歌曲為優世大公司之獨家專屬歌曲無誤,上開證據足認聲請人乙○○、甲○○應受無罪之判決。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八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刑事再審聲請狀上所舉之新證據,係指瑞影公司、弘音公司及優世大公司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在蘋果日報刊登之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背面內容固記載:「聯合聲明公司(指瑞影公司、弘因公司及優世大公司)擁有獨家專屬歌曲數百首,並持續增加中,版面有限,舉例如下:‧‧‧送行‧‧‧堅持‧‧‧蝴蝶夢‧‧‧,如果您有租賃以上歌曲,則必須要向您的經銷或放台主取得合法使用要件之『確認書』及『識別標誌』,若您的經銷商沒有提供給您,請立即主動連絡聲明公司進行查證‧‧‧,以免侵害聯合聲明公司之著作權」等語,固有聲請人提出之聯合聲明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聲請再審時自承上開聯合聲明係瑞影公司、弘音公司及優世大公司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在蘋果日報所刊登,此觀之刑事聲請再審狀記載自明,是聲請人所指上開蘋果日報刊登之聯合聲明,係本件原確定判決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宣判後所刊登,該聯合聲明顯非屬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而不及調查斟酌,並於其後始行發現之「新證據」,至為明確。況本件聲請人所提上開蘋果日報刊登之聯合聲明內容固記載優世大公司與瑞影公司、弘因公司擁有「送行」、「堅持」、「蝴蝶夢」等歌曲之獨家專屬權利,但依上開聯合聲明之記載內容,並無從得知優世大公司與瑞影公司、弘音公司究係何時起取得「送行」、「堅持」、「蝴蝶夢」等歌曲之獨家專屬權利,是上開聯合聲明亦與「確實」新證據之意義不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提蘋果日報刊登之聯合聲明,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之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所提事證,顯無合於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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