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3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37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清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清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交簡字第21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應無不知之理,詎仍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之安全,於酒測值為每公升0.29毫克之情況下,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一般道路上,第3次違犯本罪(上揭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擔任粗工,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502號被告曾清奇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所)居高雄市大寮區果協路15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清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1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8年11月25日18時30分許起至同日19時10分許止,在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某雜貨店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1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
0號前時,因面色通紅為警攔檢,發覺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19時28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清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定值、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2份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檢察官游淑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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