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相對人 歐晏邦 兼法定代理人 潘玉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歐晏邦、潘玉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晏邦、潘玉鳳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核該聲請人所提出之通知函僅送達至相對人歐晏邦之居所地「屏東市○○路○○○巷○○號」,且為招領信件,亦提出收件回執可供本院查核,要難謂債權人之通知信函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歐晏邦、潘玉鳳。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將代位求償通知函重新送達至相對人歐晏邦之法定代理人即潘玉鳳之最新戶籍地「屏東市○路巷00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於108年6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對相對人歐晏邦、潘玉鳳已為合法通知,故本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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