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志(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2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7年11月6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3至22、編號26之罪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23、24之罪為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尚屬集中,雖均屬財產法益犯罪,然侵害不同之被害人法益,另附表編號2之罪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5之罪係偽造文書罪,前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及偽造文書罪與財產法益犯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尚有不同,且施用毒品行為多屬心理依賴成癮所致,應予以考量,並綜合斟酌行為人之人格、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加計編號2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合計刑期為3年)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及編號3至10之確定判決(即新北地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2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雖認受刑人因未受適當且持續性之精神科專業治療,導致其犯罪行為再度出現之可能性甚高,依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而一併諭知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禁,然該等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3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41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22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60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6日107年12月12日107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22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60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6日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9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18日106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3日106年10月4日106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45、2219、2242、5226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6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2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7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2日106年10月22日106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222324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1日106年11月11日106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108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編號1至2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字第1235號抗告駁回)編號252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1日106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546、36570、36585、107年度偵字第399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28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34號107年度上字第4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1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3536號編號1至25經新北院108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院108年度抗第1235號抗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