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74號
原告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7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