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ANVANDAT(越南籍,中文姓名:團文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OANVANDAT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0.054公克、0.226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及驗後淨重,均詳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1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聲沒卷第2頁),足認確係違禁物,聲請意旨就上開扣案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0.069公克,驗後淨重0.054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0.238公克,驗後淨重0.22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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