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松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狀附之釋明文件抵押貸款申請人非債務人,並補正對債務人請求相關釋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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