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9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