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鄭蔡招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谷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貳佰捌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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