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罪名│㈠施用第1級毒品│㈠施用第1級毒品│││㈡施用第2級毒品│㈡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㈠有期徒刑7月│㈠有期徒刑7月│││㈡有期徒刑4月│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㈠98年12月27日│㈠99年4月23日│││㈡98年12月26日│㈡99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654│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072││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2號│99年度訴字第846號││事實審├──┼─────────────┼─────────────┤││判決│99.6.24│99.7.30│││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2號│99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確定│99.7.20│99.8.27│││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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