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895號債權人 徐勵國 債務人 施紹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故於如附表編號002所示支票請求利息起算日早於提示日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689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4月10日│300,000元│101年4月10日│FH0000000│├──┼─────────┼───────────┼───────────┼───────────┤│002│101年6月10日│300,000元│101年6月11日│FH0000000│├──┼─────────┼───────────┼───────────┼───────────┤│003│101年8月10日│300,000元│本裁定送達之翌日│F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