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債務人 鄭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10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慧琳於90年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
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4,206元(含本金15,758元、利息8,448
元)及其中15,758元自10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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