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5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智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沈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