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莉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判決係就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為命上訴人與被告 林裕富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3,343元及其中1萬3,236元遲延利息之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萬3,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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