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致翔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致翔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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