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鎮宇
黎永澤 被告 吳秉睿 即劍南春小吃店
吳秉睿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