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58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告 方丞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伍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