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智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蓓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蓓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蓓萱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49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