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6號聲請人祭祀公業 玄天 上帝公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相對人姚進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9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
4萬2,530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3萬2,185元,以及地政測量規費5,025元,均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3萬7,210元(計算式:32,185+5,025=37,21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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