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80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楊秋玉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余宗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佐,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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