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聲請人 牛春 (即 陳一男 之繼承人)
牛舸帆 (即陳一男之繼承人)
陳映涵 (即陳一男之繼承人)
陳政崴 (即陳一男之繼承人)
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牛春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聲請人應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一致,即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一男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