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 律師
許文彬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