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玉娟 債務人 王明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明鉦(原名: 王明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繳款紀錄表所示,交易日期民國94年4月19日金額為新台幣20,300元,民國94年4月20日金額為新台幣20,400元)。
二、債務人王明鉦(原名:王明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