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賴錦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捐助章程第7條、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一覽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下稱炫寬愛心教養家園)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10月1日經南投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於112年9月27日經第9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第7條、第10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炫寬愛心教養家園法人
登記證書、112年9月27日經第9屆第3次董事會議記錄暨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將上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其函覆依書面審查同意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案,有南投縣政府113年1月2日府社福字第1130000050號函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炫寬愛心教
養家園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訂後條文」欄第7條、第10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並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附件所示「修訂後條文」欄第4條部分,乃增訂法人主事務
所地點,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尚難准許,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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