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66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華綱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政光 人債務人 劉榮木 債務人 葉淑英 即萬鈞裝訂廠債務人侯卿債務人 侯萬益 債務人侯萬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