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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