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何仁翔
被告 鮑麗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鄭勝庭
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何仁翔
被告 鮑麗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鄭勝庭
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