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加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林原甲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周信亨 律師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代表人 黃俊棠 訴訟代理人 李照隆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加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其所在地係設於台東縣東河鄉北源村32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聲請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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