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 黃秀葉 相對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7年1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則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並約定於107年7月31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6,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頭段││178-26│2,815.00│10000分之10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305│臺中市南區下橋│商業用、42層│十四層│陽台:15.65│全部││││子頭段178-26地││:194.83││││││號││合計:194.83│││││├───────┤│││││││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7號14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下橋子頭段8409建號,19,87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2│8306│臺中市南區下橋│商業用、42層│十四層│陽台:37.39│全部││││子頭段178-26地││:238.55││││││號││合計:238.55│││││├───────┤│││││││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7號14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下橋子頭段8409建號,19,87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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