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復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金土木包工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大金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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