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志明 被告 葉錦郎
蕭志豪 蕭義隆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