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