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筠棋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就其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