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張潮鐘 被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被告 戴世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33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由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原告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將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¹/₂₄、同小段178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¹/₃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請求被告戴世彥將同小段18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¹/₃、同小段90、91、94、95、96、97、99、103、104、113、114、115、116、118、119、120、1
22、195、196、197、211、226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¹/₂₄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上揭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於民國109年1月均為每平方公尺890元,據此計算,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價值合計為4,538,521元(計算式詳附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38,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又綾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單位:元/每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單位:元)1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27890¹/₂₄15,835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72890¹/₂₄10,087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131890¹/₃3,005,530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945890¹/₃577,0175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863890¹/₂₄32,0036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262890¹/₂₄9,7167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31890¹/₂₄4,8588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15890¹/₂₄11,6819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78890¹/₂₄2,89310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417890¹/₂₄15,4641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742890¹/₂₄27,5161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96890¹/₂₄10,9771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950890¹/₂₄72,3131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766890¹/₂₄28,4061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38890¹/₂₄8,82616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73890¹/₂₄2,70717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06890¹/₂₄11,34818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844890¹/₂₄31,29819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994890¹/₂₄36,86120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18890¹/₂₄8,08421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970890¹/₂₄35,9712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84890¹/₂₄6,8232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878890¹/₂₄32,5592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55890¹/₂₄5,7482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78890¹/₂₄39,97626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3,322890¹/₂₄494,024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538,521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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