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237號聲請人 周政寬 即債務人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童淑芬~g2;附表: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2、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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