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翟守義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翟守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翟守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98年9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0年7月20日(聲請書誤繕為98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50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