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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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30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市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金市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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