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均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均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均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6日│105年1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565號│毒偵字第76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105號│105年度簡字第4555號││實├──┼───────────────┼───────────────┤│審│判決│105年4月29日│105年8月1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5年5月27日│105年9月2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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