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5號原告 陳玟靜 訴訟代理人 莊加榮 被告 吳昱賢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雖表示不爭執原告有創傷後症候群,但並表示此乃因原告個性敏感之緣故,依此仍認被告就因果關係乙事有爭執,請原告於十日內陳報就因果關係之部分有無證據提出或請求調查。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