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與繼父經過處遇後,相較過往相對人返家意願明顯提升,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褔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