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吳惠美
吳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2關於○○○區○○○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區○○○段」;附表編號3、4關於○○○區○○○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諸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自明,參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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