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政栩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政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宋政栩前犯瀆職等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宋政栩業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2年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