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

原告 邱高平

訴訟代理人 鄭榮順

被告 邱松營

邱松富

邱素珠

兼訴訟代理

邱松義

熊尚文

熊秀珍

熊秀鳳

兼上七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樟吉

被告 朱華安

朱兆淋

朱岳軍 (歿)

熊尚武

邱鴻全

邱連丁

謝淼榮

吳謝二妹

李謝綿卿

謝根榮

宋曉玲

兼訴訟代理

宋安琪

被告 宋振安

宋惠琪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

被告 宋吳柑仔

宋鳳崑

宋靜雯

宋玉蓉

宋采縈

宋鳳忠

宋鳳盛

宋玉珠

宋玉梅

宋玉香

陳怡君楊萬方 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楊萬如

邱素花

邱素香

韓秀盆

韓新教

韓新乾

韓翔宇

洪秀珠

胡洪綉梅

蘇鴻章

蘇儒敏

蘇鴻華

蘇儒婷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太平

洪啟智

洪鼎紘 (原名: 洪振淵

洪沛緹 (原名: 洪鈺嵐

邱秋月

洪絃玹 (原名: 洪嘉蓮

陳婉真

洪芝慧

陳俊安

陳文德

邱志琳

梁邱德妹

邱煒閎

邱志文

邱瑞文

邱玉華

陳金蘭 住○○市○○區○○路000○0號 邱信瀚住 同上

姬慶慧

姬慶明

姬献瑞

邱枝妹

唐小鳳

莊晴景

莊育榮

邱建龍

邱建明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陳新富

陳瓊霞

兼訴訟代理

陳新興

尤正行

尤月英

尤美珠

尤正旭

尤美鶴

尤美珍

尤美粧

尤正堅

邱順福

邱清榮

邱談璋

邱省澍

邱柏森 (原名: 邱錦垣

邱錦宗

邱錦德

邱貴郎

邱昭慶

邱裕森

許裕松

邱照月

邱五妹

邱春枝

邱琮哲

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文隆

兼上六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豐

被告 邱琦峰 (原名: 邱宏龍

邱屏南

許芳瑞 律師即 邱為國 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淵

被告 薛菀香

邱嘉偉

邱建榮

邱楷勛

邱郁捷

邱明志

被告 邱清風

邱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當事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所漏載及贅載,屬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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