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