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紹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紹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㈠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973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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