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建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建平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連建平因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訴而繫屬於本院,經本院受命法官於同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本案有證人指述及卷內資料供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又無固定住居所,而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本案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酌以被告原居所業經房東收回乙節,業經被告之兄 連贊芎 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91頁),可見被告現已無處所可供居住,復參諸其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虞;另本院於審判中囑託亞東醫院鑑定被告之精神狀態,鑑定結果乃認被告因失智症,認知功能已達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程度。基於上情,本院認就被告所為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法益侵害程度、繼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抑或因逃亡未到庭而對日後審判或執行所生之影響等予以衡量,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